农民家庭的多生子女,在成年结婚后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与父母向村委会及公安机关申请分户,经相关机构核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及第16条规定以农村“家庭”为单位取得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取得了公安机关签发的《农业家庭户口簿》,而后按“农村家庭”(户)为单位向村集体、政府粮食部门与税务局上缴统筹经费、农户公粮任务与农业税等费用,履行了农户的相关义务,请问这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农村家庭?
@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顾亚平副镇长
张浦机场路高架桥下面,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闯红灯
张浦机场路高架桥下面,江浦南路向南,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闯红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