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装修合同条款
花桥有的装修公司“合同造价”下列的条款有一条为“造价中如有非故意遗漏的项目需经客户签字认可,进行增项”。从字面理解,非故意的行为是无意识、不存在需要和目的的行为。相反,故意的行为就是有意识、有需要和有目的的行为。再进一步推理,是不是装修公司故意遗漏的项目无需经客户签字认可就可以进行增项呢?大部分消费者可能稀里糊涂地在此签字画押了,但是有没有可能就此给装修公司的种种增项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呢?我关于外带预算书的议论,得到了“留言”朋友的善意解释。但愿这个条款也有一个善意解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