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02-02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

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

但近年来

一些地方彩礼数额持续走高

形成攀比之风


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平衡双方利益

最高法发布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规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正式出台的规定

有哪些主要内容?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最高法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规定》同时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 一方在对方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对方的价值不大的财物;

  •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

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

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

那么双方父母到底能不能

作为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呢?

《规定》充分考虑相关习俗,区分为两种情况:

  • 离婚纠纷,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所以《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

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登记后并未长期共同生活

未登记却长期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

该怎么判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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