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自动扶梯突然“卷人”!记住这些可救命!
近日
“上海某超市电梯咬人”事件
引发广泛关注
4月4日,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万家福超市内,一名女性通过自动扶梯上楼购物过程中,自动扶梯突然故障,其腰部以下被扶梯卷入。
图源:上海奉贤消防
从网友发布的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该女子迈步走上扶梯时,扶梯出现了一阶空档,她正好踏入其中,腿部随即被卷入,电梯向上继续运行了一段。而后,扶梯上方一名男子按下急停按钮,扶梯停止运行。
4月8日晚,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布了事件的最新调查结果:“目前初步判断,事故直接原因为自动扶梯踏板固定环位移、松脱导致踏板脱落,上下两侧踏板缺失,保护装置失效,这时自动扶梯未能自动制停。事故调查组正在对涉事电梯相关的使用、维保、安装、检测等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该女子已完成手术,家属称人在重症监护室,面临截肢风险,涉事超市已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电梯安全的重要性不必再强调
若确因踏板缺失导致意外的发生
那为何超市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排除?
超市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罚款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超市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日常生活中
免不了要乘坐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你知道扶梯的危险部位在哪吗?
如遇意外该如何应对?
以下安全知识请大家查收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