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种照片不能拍!会被判刑!
是志趣相投的“网友”?
是亲密无间的“恋人”?
是能解燃眉之急的“热心人”?
当心!这些可能是“行走的50万”
精心设下的“甜蜜”陷阱!
网恋的诱惑
也许是危险的黑手
位于我国南方某滨海城市的大二学生小刘通过交友软件结识了一名自称“小敏”的“小姐姐”,通过几天的交谈,两人关系迅速升温。期间,“贴心”的“小敏”主动给小刘介绍了一份杂志社兼职工作,内容为到所在地港口拍摄游客和游艇照,每次可获数百元报酬。小刘想着既能赚外快又能博取“小敏”芳心,可谓是一举两得,于是欣然答应,先后两次拍摄了景区海边、游艇照片发给“小敏”,并按时收到了约定酬劳。之后,“小敏”进一步要求小刘到指定地点拍摄我国军舰停靠和进出港情况,并要求其改用境外通讯软件,使用“暗语”联系。在双方多次“合作”后,对方为小刘购买了拍摄用的手机、电瓶车,还为其解决靠近军事基地的租房费用。
实际上,小刘已经意识到了对方的间谍身份,但还是财迷心窍、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安全机关很快发现并依法制止了小刘的不法行为。鉴于小刘的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小刘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还是受到了严重影响。
高薪的offer
可能是潜藏的骗局
临近毕业季,某高校学生小王通过手机求职软件投放了求职信息。不久,一家调查公司的“张总”联系了他。起初“张总”以海洋环境调查为名,要求小王为其拍摄海边游艇、船舶情况,并支付高额报酬。后来,逐渐引导小王前往军事敏感区域拍摄军机军舰情况。这一要求引起小王的怀疑和警觉,他立即停止和对方的联系,在老师的陪同下拨通了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
经证实,“张总”确系境外某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事后,国家安全机关对小王的主动举报行为给予表彰、奖励,相关事件经媒体公开报道,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影响。
男子非法拍摄福建舰
“想在军迷圈有较好的谈资”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破获一批军事爱好者**敏感军事装备的违法犯罪案件。相关人员锁定军用机场、港口、国防军工单位,使用长焦镜头、无人机等专业器材,持续进行**活动,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男子罗某利用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对福建舰进行非法拍摄,被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罗某说:“当时知道福建舰在上海建造,我就很想在第一时间了解它的建造情况,第一眼目睹福建舰,这样的话我在军迷圈里,就会有比较好的谈资。”
经相关部门鉴定,罗某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涉及2项机密级军事秘密和1项秘密级军事秘密。最终,罗某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可能以交友“恋爱”、网络求职等行为方式,以收集文献资料、发放调查问卷、拍摄风景建筑之类为名目,以丰厚的酬金为诱饵,采取“漫天撒网,重点捕鱼”的战术,诱使涉世未深的青年群体为其搜集、窃取情报。一旦“上钩”,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就会采取威胁、利诱、讹诈等手段施加控制,难以轻易脱身。
“相机对准机场,人生走进牢房”
千万别以为随便拍张照片是件小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
摄影、摄像、录音、勘察
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
我们随手一拍的
“旅游风景照”“实验加班照”
“会议记录照”“军车偶遇照”
……
可能会泄露涉密敏感信息!
随意拍摄军事装备
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拍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知法犯法、屡教不改,违法情节严重的拍摄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4月15日)
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关乎国家的兴亡
也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能做些什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
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
请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
网络举报平台([url][urlend6])
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举报受理渠道反映
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