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因工作与领导互殴受伤,算工伤吗?
在日常工作中
同事之间因为工作原因
有时会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
这种情况下受伤,算工伤吗?
彭某是重庆某物流公司的跟船水手,2023年3月21日,船舶临时停靠在码头,当天23时,彭某与船长交接过后,便在驾驶室值守夜班。大约20分钟后,船上的工作手机铃响,彭某便持工作手机来到距驾驶室几步之遥的船长休息室门口,敲响了船长的门。船长开门后,指责彭某敲门声太大影响他休息,两人由此发生了口角。递过工作手机后,彭某回到驾驶室,谁料船长紧随其后跟了过来,两人又在驾驶室门口就敲门声音的问题继续争执,情绪激动之下船长挥拳打向彭某,彭某也不甘示弱,在驾驶室与船长扭打在一起。互殴持续了3分多钟,彭某被打成轻微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船长向彭某进行了赔偿。随后,彭某向重庆市长寿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彭某不服,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寿法院接到这起案件后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案情十分典型
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斗殴被打伤
究竟属于工伤还是民事侵权?
“船上的工作电话只有船长和大副有权接听,虽然船长已经交班休息,但按规定我必须将电话交给他接,不能私自接听,所以我才去敲船长休息室的门,他就是觉得我敲门声太大了才跟我吵起来的,而且平时我跟船长没有什么私交和恩怨,只是工作关系,我觉得我是工伤。”
“彭某去敲门把工作手机给船长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但是他把手机递给船长后工作职责就已履行完毕,彭某受伤是因为他与船长互殴,是船长的故意伤害导致的,不属于工作原因。另外经长寿人社局调查,彭某和船长在此前一个月因工作分歧发生过不和,经公司调停两人才继续共事,不能排除他们是因私人恩怨斗殴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彭某受到暴力伤害
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
合议庭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范的解读与类似案例的解析,认为彭某确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梳理明确了本案工伤认定问题的关键要素:
履行工作职责与受伤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是认定暴力伤害工伤的核心因素。相当的因果关系则要求职工的受伤结果不仅是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且是由工作原因“导致”。彭某和船长的两次争执内容围绕的都是彭某的敲门声音大小问题,也即履行工作职责的方式问题,进而由争执演变为互殴,且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连贯性,因此可认定,是彭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了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彭某和船长事前发生的不和也是因工作分歧引起,且二人经公司调停已经和解,不能因此否认彭某在本案中受伤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事实。
暴力伤害工伤不要求“纯洁受害人”
工伤保险立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受伤职工得以及时救助为根本宗旨,《工伤保险条例》对暴力伤害工伤的规定并未要求受伤职工在暴力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中通勤事故工伤仅要求职工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以及将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作为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的规定,可推知暴力伤害工伤并不要求职工对伤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只要不负主要责任则不能成为阻却工伤认定的事由。本案中,即便彭某对伤害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但结合视频监控录像、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以及其他证据,可确定彭某对该事件虽有一定过错,但不属于主要责任。因此,彭某依法应当被认定工伤。
合议庭当庭给出彭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明确意见。长寿人社局当庭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重作认定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亦予以认同,彭某当即申请撤回起诉,合议庭随即宣布准予撤诉。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