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泡温泉、健身…被商家直播!构成侵权吗?
吃饭、健身、逛街购物
甚至是泡温泉
都有可能成为别人直播间的“风景”?
正在悠闲地泡着温泉,却突然发现自己成了别人手机屏幕上的“风景”?这是最近发生在婷婷(化名)身上的一幕。婷婷经了解后得知,原来是消费所在的温泉度假村为了营销吸引游客,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度假村内游客们正在泡温泉的画面现场直播出去了。
“后来我去找商家说不想露脸出镜,商家就把包含我画面的视频删除了,但是我看到他们后来还在继续直播拍别人。”婷婷说。
图源:网络
事实上,商家利用消费者
真实消费场景引流的现象并不鲜见
社交平台上就有网友吐槽过类似遭遇
评论区内
大部分网友对被迫出镜感到尴尬和烦心
尤其反感被直播间的观众“评头论足”
更有网友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
面对众多消费者的质疑和批评,部分商家回应称,直播是为了更好地展示消费场景。在被问及是否会向顾客征求入镜同意时,某商家主播称,“不可能每个人都去问一下”,还强调他们在直播过程中并未对顾客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
那么
一句“未造成实质性损害”
就可以随意对消费者进行直播吗?
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未经同意公开视频
侵犯肖像权当担责
消费者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你有过被迫入镜直播间的经历吗?
对于商家这种行为有何看法?
欢迎留言~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