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驾驶证到期出事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说法来了
驾驶证到期未换证
车主驾车发生事故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该赔吗?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黄女士与郑女士驾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责。黄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郑女士将黄女士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黄女士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适用20万元标准;同时,黄女士还投保了保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黄女士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黄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黄女士应赔偿郑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及鉴定意见,酌情判定郑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因有效期满一年后未换证而处于被注销状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郑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黄女士驾驶证已失效,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郑女士被核准的损失已经高于交强险限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黄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到期能否构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方的免责事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免责事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黄女士作为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换证导致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的情形,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的理由依法应予成立。
对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要正确认识保险,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对“保”和“不保”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买了保险不等于能百分百理赔。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明确哪些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等重要内容,明晰自己依法、约定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通过这个案例
也给广大驾驶人员提个醒
多加留意证件的有效期限
无证上路“驶”不得!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驾驶证过期一年内的,可以正常办理“期满换证”业务。但要注意,逾期期间不允许驾驶机动车上路。驾驶证过期后驾车,属于无证驾驶或被视为无证驾驶,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