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9名粉丝起诉!知名歌手演唱会“柱子票”案判了
“只闻其声不见其人”
看歌手成了看柱子
近日,备受瞩目的
梁静茹演唱会“柱子票”案一审宣判
去年,消费者倪某等9人以699元、999元、1299元等价格购买梁静茹上海演唱会门票,却买到“柱子票”,严重影响观看体验,于是将主办方上海某演艺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被告未提前告知其售卖的座位存在视线被遮挡的严重瑕疵,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仅应向原告返还票款,还应进行惩罚性赔偿,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
✍原先的舞台设计并无承重柱,演出前制作方为了提升演出效果,临时增加了舞台角柱作为承重,属于常规舞台设计。
✍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视线被遮挡,即使被遮挡,也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本案原告既未现场提出异议,也未中途退场,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再要求退款没有合同基础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及诚信原则。
综上,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如果一定要说被告有责任,最多也是过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
经审理认为↓↓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本案中,从客观情况看,被告并未在任何宣传资料中作出观看无遮挡的承诺,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原告购票时,座位尚未排定,现场舞台也未搭建完成,被告无法在当时就知晓原告的座位被遮挡,原告也不可能因受被告误导而购票。
舞台搭建完成后,被告确实已经可以预见到有部分观众会受到承重柱的遮挡,但上海站为巡演的第一站,被告显然对受遮挡的程度以及观众的反应严重估计不足,现场虽有调换座位预案,但安排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更符合客观实际。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难以认定被告构成欺诈。
原告购买了由被告举办的梁静茹演唱会的门票,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全面履行义务。
原告的观看视线受到承重柱的明显遮挡,已经超出一般心理预期。被告虽称原告可以通过大屏幕观看歌手表演,但大屏幕设置在舞台正面,而原告的座位在舞台对角线上,观看效果也欠佳。
被告既没有提前主动告知原告其座位视线被遮挡,给予原告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没能制定充分的预案,在现场主动为原告调换座位,消除不利影响。
综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原告等人在全程观看演唱会的体验感上不尽如人意,但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加之原告并未提前退场,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款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鉴于演唱会已经结束,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故原告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被告应当退还部分票款。
关于退款比例,法院认为,应当根据被告的瑕疵履行对观众造成的影响大小确定。具体可以结合不同票价所承载的消费者对演唱会的期待值大小、承重柱对具体观众的遮挡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因此,在退款比例上,也应结合票价,采用阶梯式的退票比例。故法院判令被告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
一段时间以来
演出市场持续火热
但“奇葩票”“注水演出”“退票难”等
负面话题频频登上热搜
那么,演唱会买到“奇葩票”
应该如何合理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果主办方未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即便主办方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由于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进行售后维权的权利,应属无效。
假如消费者不幸买到了“奇葩票”,可以先尝试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协商,看能否更换视野正常的座位。
如协商未果,应保持良好心态,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固定好现场证据,还要保存好门票、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或直接前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如前述方法均未解决,也可考虑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在主办方明示其授权票务代理机构的前提下,消费者与票务代理机构签订的票务合同直接约束主办方。
相比一些价格更亲民的音乐节等活动,演唱会的高票价本应带来更好的视听体验,但购买到“奇葩票”,会导致消费者的现场体验感直线下降,无法实现满足精神需求的合同目的,主办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票务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消费者购买门票的价款外,主办方还需赔偿消费者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合理支出。
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主办方在未提前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出售“奇葩票”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主办方“退一赔三”。
此外,《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主办方在宣传中对座次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相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虚假宣传,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