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小区20余只宠物狗相继被毒杀,投毒者该担何责?
近年来,因不文明养狗
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出现
随之产生了“以暴制暴”的极端现象
毒杀犬只事件在多地时有发生
今年5月,北京的李女士带着自家宠物狗下楼遛弯,期间让它自己在健身广场周边活动。没过多久,李女士发现狗狗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抽搐不止,一会儿就没了呼吸。她正痛心时,听邻居议论说小区最近死了不少宠物狗,警方正在调查这事,她也赶紧报了警。
据了解,有人将疑似掺了毒药的猪蹄、肘子、肉丸、火腿肠等,放在宠物狗经常活动的地方,小区已有泰迪、边牧、中华田园犬等20多只犬遭毒杀。检测结果显示:死亡犬只的胃内容物中检出氟乙酸(鼠药成分)。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漫画:高岳
即便不是在小区等公共场所
宠物狗依然面临被毒杀的风险
今年5月,河北廊坊一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在别墅院内养的两只边境牧羊犬疑似被人投毒致死。据其介绍,5月15日下午,他们全家人出门后,院中的两只边境牧羊犬被人隔墙投掷了有毒的食物。他当晚回家后发现两只犬均已死亡,随即报警。有关方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两只犬死亡原因是食入含有氟乙酸的剧毒物。
该当事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搬来才一天,狗曾被邻居大声辱骂。警方已经锁定投毒者是其邻居,并在该邻居的衣服口袋内检测出了氟乙酸成分,这与两只死亡边牧毒化检测一致。
此类事件频发,引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在公共场所给犬只投毒
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甚至可能出现幼儿误食的情况
一定要依法严厉打击
同时,还有网友认为
这也是一些不文明养犬扰民的后果
养犬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反思
那么,因饲养宠物发生纠纷
故意投毒报复的行为是否违法?
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认为,投毒致他人犬只死亡,投毒者首先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犬只是宠物犬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投毒致他人宠物犬死亡且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志强表示,投毒杀犬在实践中不仅会产生相应的民事纠纷,也可能因为事件严重程度而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具体的责任分析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同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毒杀犬只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贾永立介绍,在实际案例中分多种情况,既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又要看他的客观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结合他们之前的办案经验,对于毒杀犬只的行为,基本上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受理报案然后立案侦查。
孙志强指出,如果投毒的地点是公共场所,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公共场所投毒,不仅可能危及犬只的生命安全,还有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刚认为,向他人犬只投毒的行为,是否具有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危害性,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要求投放的物质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但在造成大量犬只死亡的重大财产损失情形下,投放物质哪怕对人类不具有毒害性,也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严重的判定,主要根据投放的次数、投放的数量、投放物质的毒害性程度、投放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来综合判定,并不是一概按照犯罪认定,情节轻微的可予以治安处罚。
当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投放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的物质,意图毒杀犬类,但是被人类误食时,一般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从重处罚,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将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
已有人因毒犬被判刑↓↓
2021年1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区居民沙某、王某因不满小区业主在遛宠物犬过程中放任犬只在小区草坪上肆意排泄,向小区草坪等公共区域投放涂抹鼠药的食物毒杀犬只,导致11条犬只中毒死亡。
不久,沙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6月,法院以沙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以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面对涉“宠”纠纷
应当诉诸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矛盾
不应偏激应对“一毒了之”
养犬者也要按照相应管理规定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