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二手车里程表被“动手脚”,能否“退一赔三”?
二手车由于其较高的性价比
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
但在交易过程中
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二手车里程表被调改
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原告郭某与被告岳某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岳某将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转让给原告郭某,原告支付购车款后,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经检测车辆存在里程表调动情形,车辆实际公里数与表显公里数不一致且相差较多。另查明,案涉车辆系被告岳某从某二手车行李某处购买,购车款为49800元。
为此,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550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的赔偿金16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
被告岳某出售二手车行为
是否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欺诈应当符合:
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为虚假或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而实施了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应当通过其外在行为予以认定。
本案中,原告郭某主张被告岳某转让案涉车辆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提供通话录音、车辆里程表、鉴定报告等证据以证实被告岳某转让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真实行驶里程,但被告岳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实被告岳某从某二手车行买卖时表显里程即为5万多公里,同时被告岳某受让车辆价格与其对外转让车辆价格相差不大,即岳某对售价对应车况的认知不存在较大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二手车交易的一般习惯,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是决定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会对消费者是否作出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属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案中,岳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出卖方以及二手车行的长期经营者,有义务对销售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记录等影响买方选择权的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因其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车辆存在里程表数据虚假的重大瑕疵,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同时根据原告郭某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相关事实,案涉车辆转让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3年8月10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岳某之日)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岳某返还购车款55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相应涉案车辆原告郭某应返还给被告岳某。
法院判决: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岳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书》于2023年8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郭某购车款55000元,同时原告郭某向被告岳某返还车辆;
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郭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原告郭某主张被告岳某“退一赔三”的关键在于被告岳某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
一是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
二是欺诈方有欺诈行为;
-
三是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
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并实施法律行为。
基于上述构成要件,构成欺诈的首要前提应为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具体到本案即为被告岳某在出售二手车时是否存在恶意调整车辆里程表的行为。本案结合证人证言、二手车交易时的第三方里程读数、车辆实际售价等情况,能够认定被告岳某从二手车行李某处购买时里程表数据已经发生变动,即无法证明岳某将车辆出让给原告郭某时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本案被告岳某不构成欺诈,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下滑动查看)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