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偷自己的快递并向商家索赔,是盗窃还是诈骗?
还有这种操作?
从快递员那里偷走自己的快递
再以丢件为由向商家索赔
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2024年2月,一名快递小哥报警称,他在某小区送快递的时候,被人偷走了一个包裹,里面装有价值21996元的iPhone15 ProMax。警方调取事发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就在该快递小哥投递其他包裹时,有两名男子互相配合,一名望风,一名迅速跑到送货车旁,翻找一通后拿着包裹迅速离开了。警方顺着线索,很快就将两名男子陈某、赵某抓获。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偷走包裹的人竟是收件人本人。两人交代,以前在网购时发现,如果买方未收到快递,可以向卖家索要全额赔款。思索一番后,他们觉得这是个骗钱的好路子,于是陈某先用自己手机从网上购买了两台手机,等快递员离开送货车去投递其他包裹时,两人就将自己的包裹偷走。随后便联系卖家,装作受害者找卖家索赔。之后两人又故技重施,用赵某手机下单两部价值为20932元的手机,并在伺机偷盗时被当场抓获。
偷拿自己网购的商品
侵犯了谁的财产权益?
偷了自己的快递再去申请退款
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被告人陈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9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赵某准备盗窃两部总价值人民币20932元的手机的行为,属犯罪预备,作为本案的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赵某趁快递员派送其他快递之际,从快递车中秘密盗窃自己订购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以未收到货物为由向网络平台商家申请退款,骗取手机货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盗窃手机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诈骗网络平台商家退款的目的,前者属于手段行为,后者属于目的行为,依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因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获得了一项财产法益(手机),网络平台商家将商品交给物流公司承运、派送,物流公司具有保管商品、承担商品遗失的责任,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物流公司承担,物流公司是本案的被害单位。二被告人从被害单位处取得财产的方式为秘密窃取,故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快递员离开快递车去送货时,部分快递车并没有上锁,货品多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快递公司应加强对货品的保护,快递员也应对自己运输的货物仔细保管,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如今,网购已成为大家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接到快递员派件电话或短信后,应及时前往代收点取件,如不方便,可与快递员协商择期派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偷拿他人快递,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盗窃行为,会根据盗窃金额的大小及犯罪性质进行处罚,严重的会处以刑事处罚,切莫存有侥幸心理。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