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冲上热搜!司机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法院判了
对向车辆滥用远光灯
可能是广大车主最痛恨的驾驶行为之一
夜间行车突遇远光灯“袭击”
驾驶人“瞬间致盲”
事故一触即发……
近日
#司机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承担半责#
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
2022年10月,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路行驶,与对向一辆由朱某驾驶、在道路中间偏右侧的小型轿车相遇。受朱某轿车远光灯的影响,史某驾驶电动车撞上了停靠在路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车辆损坏。
朱某认为他与史某没有发生碰撞,看到史某倒地后,没有停留和报警就离开了现场。后来有路人经过报了警,可史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在第二天死亡。
史某的家人将开远光灯的朱某、停放货车的苏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元。
朱某承认当晚开车时一直开着远光灯,在距离史某约50米时,看见他距离货车大概有10米。
被告朱某明知前方有大货车停放,且已经目视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迎面行驶,依然开着远光灯,以50码较快速度在道路中间靠右侧行驶,并非紧靠右侧行驶。事故发生后,朱某应当预见到自己开启远光灯行驶很可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其放任损害结果,没有及时停车报警,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不符合公序良俗。由此,法院认定朱某应承担50%的责任。
此外,苏某驾驶的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没有打开警示灯和其他照明设备,车辆也缺少防撞装置和反光贴,属于违法停车,需承担40%的责任。史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67万元,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7万元。
我国道路交通法规中
对如何使用远光灯有明确的规定
随意、滥用远光灯而引发交通事故的
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的远光灯有着提高视线、扩大视野的作用,一般在野外会车或道路光线昏暗时使用。但是,以下这些情况,驾驶人切不可随意使用远光灯。
夜间行车,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中,不要使用远光灯。
原则上,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公路,当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会时,应在距来车或行人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近距离跟车行驶时,后车不能使用远光灯。
遇有浓雾、大雨、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不能使用远光灯,此时若使用远光灯易形成漫反射,严重影响驾驶人视线。
夜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在行驶途中,如果遇到滥用远光灯的车辆,到底该怎么做呢?
面对远光灯,千万不要开斗气车,保持镇定,及时转移视线,这样能防止眼球受到强光刺激而短暂丧失视力。
碰到远光车辆,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应该及时闪灯提醒对向车主及时调整车辆灯光状态。
当遇到对向车辆远光灯照射的时候,一定要先学会减速,这样能留足反应时间,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甚至可以靠边停车,安全让行后再继续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各位驾驶人在夜间行车时
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正确使用远灯光
当遇到别人错用远光灯时
及时提醒,谨慎驾驶
以免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