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行李箱滑落砸中头部,铁路公司该赔吗?
近日
“女子乘高铁被行李箱砸头崩溃大哭”事件
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8月19日,有网友发视频称,G7661次列车刚开出几分钟,因转弯颠簸,行李架上的行李箱没放好滑落下来,一女乘客头部与手部被砸,情绪崩溃大哭。
图源:九派新闻
拍摄者表示,女子情绪崩溃大喊大叫,踹了好久箱子。“可能因箱子主人没有及时道歉,她不要赔偿,就是崩溃。乘务员提出先下车去医院检查,她说自己能好好说话肯定没有大事,就是想要道歉,最后在列车长、乘警的调解下和解。”
8月20日,@上铁南京客运段官微 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该旅客表示伤势无大碍,行李箱所有者愿意承担其后续医疗费用。
对此
网友纷纷表示看着都疼
行李箱主人应及时道歉赔偿
还有网友认为高铁也有责任
☟
那么
如果乘坐火车受伤,该由谁来负责?
铁路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
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非因自身原因受伤
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乘坐高铁从南昌前往北京,列车即将到站时,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个行李箱,正好砸中刘女士的头部,造成头部外伤流血。事发后,乘警立即来到事发车厢进行处置,查明行李箱所有人为刘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林。列车到站后,刘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颅外伤。刘女士认为铁路公司未依约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将行李箱所有人小林列为第三人。
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箱为小林所有,刘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铁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作为行李箱的所有人,在放置行李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处置,刘女士受伤与铁路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应由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客运合同中的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刘女士在乘坐铁路公司承运的列车过程中受伤,并非刘女士本人身体原因或过错造成的,铁路公司应就刘女士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虽铁路公司以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进行抗辩,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铁路公司负有对旅客行李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刘女士受伤情形,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铁路公司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
暑假就快结束
临近开学叠加旅游、探亲人群的集中返程
近期铁路迎来客流高峰
关于行李摆放有哪些注意事项?
日前,中国铁路发布提醒
✍行李架、大件行李存放处的物品须摆放平稳、牢固、整齐。
✍大件行李放在大件行李存放处,不占用席位、不堵塞通道;如果大件行李存放处已放满,可将行李放置在车厢末端座椅靠背后面的空隙处。
✍锐器、易碎品、杆状物品及重物等,放在席位下面或大件行李存放处。
✍衣帽钩限挂衣帽、服饰等轻质物品。
✍小桌板承重能力有限,使用时不要超过承重范围,放置在小桌板上的水杯一定要盖好杯盖,防止洒水、烫伤。
小编提醒
眼下乘火车出行的旅客较多
安全是首要注意事项
请听从乘务员引导
有序乘车、妥善放置行李
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出行环境~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