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老头乐”被层层转借,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
因体积小、价格便宜、能遮风挡雨
颇受老年人欢迎
但这种代步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旦上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担?
驾驶“老头乐”发生事故
伤者诉涉事各方索赔
2022年10月30日,林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搭载余某经过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开口,左转驶入机动车道,和同向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余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因受伤住院14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刘某将林某、余某以及电动四轮车的购买人潘某诉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潘某、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林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为潘某在网上向一家电动车公司购买的。该车虽然属潘某所有,但潘某年事已高,基本不再用车,平时都是余某在使用该车。事发当日,林某向余某借用该车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汽车;该车的转向性能有效,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这辆车被潘某长期借给余某
而余某又转借给林某
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潘某和余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驾驶人及实际管理人
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在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运行控制人,即直接侵权人。林某作为肇事司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虽非机动车的实际运行控制人,但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应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案涉电动四轮车的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管理人余某在明知车辆存在以上不合格因素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必然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林某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证,余某出借车辆时没有审查就盲目将车辆借给他,导致没有驾驶资格的林某将车辆行驶到道路上,成为事故发生的隐患,余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案涉车辆虽为潘某购买,但他与余某系亲戚,平时车辆由余某使用掌控及日常管理。事发当天,林某直接向余某借用车辆,并不是向潘某借用,所以余某系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出借车辆亦是余某行使车辆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潘某年事已高,平时不能驾驶也不再管理车辆,对风险无法控制,无需承担责任。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余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车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出行务必选择合法合规的交通工具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