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离婚时放弃房产,为何房贷还要一起还?
夫妻婚后买房不久又决意离婚
约定房子和房贷都归男方
结果男方无法按时归还房贷
银行起诉要求二人提前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怎么判?
2020年7月5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24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孙某作为张某的妻子,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对上述借款自愿作为共同还款成员。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张某与孙某夫妻俩未按约定还款。银行遂将张某、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孙某提前归还借款本息。
孙某庭审答辩时称,已与张某在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张某负责偿还,因此银行只能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孙某是否构成违约?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能否仅由一方承担?
某银行与张某、孙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有关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某银行按约向张某、孙某发放贷款后,张某、孙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张某、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被告孙某所辩称的“与张某已离婚,房贷及房屋都归张某,房贷与其没关系”,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张某、孙某支付某银行所欠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房贷也由一方自行承担,可当房子所有方还不上房贷时,被债权人(银行)起诉,另一方也成了被告,另一方可以凭借“我们已经离婚且约定房贷由房子所有人自行负担”的理由拒绝承担还贷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后,没要房子的一方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即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既判力。但是,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仅能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债权人纳入其裁判范围。因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的处理,不能改变或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来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