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认为不影响整体,就可以不执法?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就是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不拆除干净,只是卸下玻璃叶片,导致前脚卸下叶片,违法建设者后脚就重新安装上去(这种“做样子”的所谓整治,有什么意义?是真的想解决问题吗?),导致违法建设持续存在(目前依然存在)。对花桥凯德都会新峰的违建,本人已经投诉4、5年了。由于执法部门持续纵容,导致现在违法建设依然存在。花桥违法建设管理部门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为,就是没有解决问题。且看他们是如何运用自行认定不影响整体法,不作为的。以下是他们的回复,以及本人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