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或者哺乳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应增加:国家对因依法与以上特殊情况的女职工维持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予以相应补偿。
因为:只有按市场规律办事,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特别是对于私营中小企业,慷企业之慨终究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