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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学好用好《民法典》】《民法典》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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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2-08 , 来自:江苏省0==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城市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也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由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伤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人们在为伤者不平的同时,也对高空抛物责任的承担问题倍加关注。为了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的行为,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进行了完善,通过多种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

小明住在一个高层住宅小区。一天小明所住的高层住宅突然坠下一个花盆,砸伤了正在楼下经过的小玲。但事发突然,没有人看清是哪个住户所为。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小明可能会承担对受害者小玲的赔偿责任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检察官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明可能要承担对受害者小玲的补偿责任。

《民法典》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能够明确具体侵权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为保护受害者的权利,惩治和预防高空抛物行为,《民法典》特别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条款。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给予补偿。小明所住楼内的邻居向楼下高空抛物砸伤小玲,由于客观情况无法查明是何人所为,为了保护受害人,法律特别规定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小明作为发生事故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与砸伤小玲的损害结果无关,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检察官小贴士

《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的基本理念,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在充分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基础上,对加强物业管理责任和提高取证能力、进行源头治理等角度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物业管理单位负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和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对高空抛物的行为进行防范和管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高空抛物的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定罪处罚。如有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北京市检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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