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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交通事故后,双方私了,明确约定一次性了结且履行完毕的,无权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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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叶赫那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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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2-28 , 来自:江苏省0==

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辆在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

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地财保、王某与李某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1.三方协商赔偿李某118100元;2.其他约定:大地财保履行完毕本协议付款义务,视为:大地财保已经完全履行了大地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已方的赔付义务,李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另行向大地财保主张交强险赔偿。王某与李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该请求包括不限于向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提出……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协议签订后,大地财保徐州公司支付李某108100元。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7716.41元(已扣除大地财保徐州公司支付的1180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大地财保徐州公司、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显失公平等,应为合法有效。在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中约定:“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李某、王某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既然三方已达成一致李某并书面表示放弃诉权,且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也就意味着涉案纠纷已然得到解决,那么李某就应遵守先前约定。现李某再次起诉王某、大地财保徐州公司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本案中,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在二审中陈述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系李某的父亲代签,李某认可已收到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向其支付的涉案和解协议载明的赔偿款118100元,且李某在一审中对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应视为李某对该和解协议予以追认,故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虽然上诉人李某主张其未签订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无效,并在二审中提供了通话录音,但该录音中的通话双方身份无法确定,故上诉人李某关于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李某是否有权就本次交通事故起诉要求王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内容显示,李某、王某、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在该和解协议中不仅约定: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义务,李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另行向大地财保徐州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还进一步约定: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已经完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理赔,王某与李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以及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王某、李某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求。鉴于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已按涉案和解协议履行赔偿款118100元,且李某也认可收到该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李某在一审时对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已经收到《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载明的118100元赔偿款,现其反悔主张未签订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但对其之前自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对其反言本院不予采信。案涉《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来看,虽然载明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视为完全履行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义务,但从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来看,远超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数额,结合协议中亦约定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视为已经完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理赔,李某和王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本协议是三方解决本次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李某、王某双方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等内容,协议中所载赔偿款项应是三方协议的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数额,而非仅限于交强险赔偿数额。鉴于当事人已经就案涉交通事故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协议中关于李某和王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李某、王某双方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的约定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现李某再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赔偿不符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在诉讼中亦以此为由进行了抗辩,一、二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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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03-01 , 来自:江苏省0==
应当结合伤情以及赔偿标准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如明显不合理,仍可适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以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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