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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引发关注。
王某系某技术公司员工,
一周六晚上,
该公司在微信上通知
王某第二天到广州出差。
次日上午,王某回复称
“昨天身体不舒服,
很早就睡了,没接到电话”,
随后表示因家里有事无法出差。
该公司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给予处分。
后公司以王某多次违反规章制度
累计扣分达到公司规定的
解雇条件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公司处罚不当,
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休息时间
可以不回复工作信息吗?
员工未及时回复信息,
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律师的专业解读!
我国宪法、劳动法均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下班期间,劳动者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在休息时间发布工作指令、工作要求。公司在员工下班及休息时间要求其回复消息欠缺合理性,员工在休息时间不回复消息并不属于违法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在某些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时,需要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以接收紧急的工作指令,则需要在此种随时待命的情况下给予员工适当补偿。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如用人单位有明确制度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未及时回复信息累计达到一定次数、故意不回复信息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属于违纪行为,当员工出现上述行为时,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需注意的是,如双方就此产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对解雇的制度依据、违纪行为认定承担举证责任。
反之,在非法定情形下,如非工作时间,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时,要求员工休息时间回复信息、在线办公等,系侵犯员工休息权的行为,缺乏合理性,更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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