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为了便于生活,济南市槐荫区某老旧小区某单元部分业主计划在本单元增设电梯一部。该单元共7层14户。经协商,同意增设电梯11户,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分别占本单元总户数的79%,总建筑面积的79%;102、201业主不同意且不签字,301业主不参与。
2021年2月,该单元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由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为该单元加装电梯一部,从二层半开始往上安装连廊;本单元101户、102户、201户、202户和301户业主不承担安装费用;合同亦约定了其他内容。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设计方案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规划审查要求。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备案申报材料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相关要求,同意备案。后该单元201户业主阻止电梯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该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其他11户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公示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1户业主阻挠、妨碍施工,不允许电梯公司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的电梯结构标准配置加装电梯的行为,致使电梯加装工作至今无法继续开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201户业主停止对该单元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201户业主辩称,涉案增设电梯工程,没有组织公开投票表决,也未向其解释相关政府规定,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增设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增设电梯会几乎遮挡201户房屋的全部采光,影响房屋通风,存在噪音影响生活的可能。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