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涉及女职工待遇方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以下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六)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七)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未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的。
(八)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新法对女职工劳动权利保障的措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充分彰显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