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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维护“她”权益!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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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3-10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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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她”权益

- 新《妇**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积极回应。




那么

这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与过去相比

对妇**益保障有哪些新举措?



一、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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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涉及女职工待遇方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以下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六)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七)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未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的。

(八)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新法对女职工劳动权利保障的措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充分彰显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维护妇女身体权利和人格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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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三、拓宽“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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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新法没有将申请条件局限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相当于扩大了保护范围,女性有了更多的安全感。


四、保障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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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同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五、明确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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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同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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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这意味着法律明确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女性的人格尊严、生育选择权利

应当是与生俱来的

并非是修订了法律之后才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

以成文法的形式向全社会宣告

妇*的*益受到法律的保障

给广大妇女群体创设一个

更为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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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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