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三)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
(六)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项。
(七)依法缴纳房屋出租的相关税费。
(八)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