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进一步扩大“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主要涉及三类对象,即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职业技能二级(技师)及以上且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人员。
拟首次将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群体纳入人才落户对象范围。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落户。
拟对其他群体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大专学历落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将社保缴纳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1个月;对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将年龄条件放宽到45 周岁。
●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落户,年龄条件从 35 周岁放宽至40周岁,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3个月。
●对申请落户前12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申请落户当月在苏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缴费期限累计合并计算,并可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拟简化申报审核流程。
●对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
●对在苏就业人员,可选择本人或所在单位进行申请;
●取消拟落户对象公示环节。
●该规定通过压减申报材料,简化申报流程,进一步推进人才落户服务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