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有人在论坛上吐槽
说是自家里的物业
说多了都是泪
各种心塞几天几夜也说不完
昆山论坛网友“残疾人”发帖爆料:花桥梦S界公寓商住房,当时被卖房忽悠大了,80多万买的房,现在60万出售有点难,只能被迫接受养老。物业服务也不好,安全出口指示灯不亮,东倒西歪。
昆山论坛网友“记住乡愁”发帖爆料:巴城富Z苑小区物业不作为,20幢4单元下水道堵塞污物横流几个月不管不问。
昆山论坛网友“465172420”发帖爆料:蓬X园作为一个拆迁小区,车位紧张,我可以理解,但是物业应该合理规划车位停放,而不是任由他人随意停放,小区主干道上、小路的两边全都停满车,严重堵塞消防通道,发生火灾物业能承担这份责任吗。
正所谓
事物的发展总会有两面性
有一些小区物业
正默默为小区业主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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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和平:花桥可逸兰亭小区,前天就有物业管家在群里通知,免费清洗地毯。我家没地毯,但是不妨碍我点个赞。
@小夜兰:象屿都城怡园小区,物业每月一次免费清洗纱窗地毯。
@昆山香溢紫郡:新城香溢紫郡定期清洗窗纱和洗车,有这项服务
@秦汉唐:我们小区物业去年也搞过一次清洗地毯。
@eileen0411:景悦澜庭物业经常洗地毯、磨刀,很正常的活动。
……
那么
面对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物业
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当然有!
省里刚刚发布
就在近日,省里发布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作为江苏省级层面最新公布的物业新政
此次条例《草案》覆盖面更广
对多条政策条文都做了升级
事关业主大会、业委会、公共收益等方面
和昆山所有小区都息息相关!
现行的《苏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于2021年10月25日修订
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而江苏省最新发布的《草案》
其中有几条重要举措,引发极高关注!
《条例》草案规定,业委会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社区(村)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在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况下拒不移交,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转移、隐匿、毁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
(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予以罢免。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目前有不少小区,尚未达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其中有部分情形,可以由接待办事处负责解决:
①、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②、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③、业主委员会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内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将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业主满意度等情况,实施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强化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依法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并向社会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秩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执法进小区。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
在公共收益上,明确物业需要优先用于电梯维修改造更新:
①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益,优先用于电梯维修、改造、更新。
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提高资金收益水平。
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