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23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苏政办〔2023〕16号)、省高院省住建厅人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3〕2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对苏州市内住宅性质房产(以下简称法拍房)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理。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含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产权清晰的存量自住住房;
(二)法拍房无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二)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邮寄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公积金贷款放款承诺书(见附件1)。
(三)人民法院根据公积金贷款放款承诺书,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
(四)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
(五)担保落实机构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
(六)承办银行依据贷款放款承诺书发放贷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
四、申请材料
竞拍成功后,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三)已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
(四)贷款用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其他资料: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信息(见附件2);贷款还款账户资料;办理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办理组合贷款的,还需提供收入证明;其他需要的资料。
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苏州市公积金贷款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担保落实
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款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按照下列流程完成担保落实工作:
(一)担保落实机构根据贷款批准意见落实贷款担保手续。
(二)出具公积金贷款放款承诺书前,担保落实机构应提前或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以确保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三)人民法院核实后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担保落实机构确认抵押权在房产权属登记转移同步设立。
七、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5个工作日之内,承办银行应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贷款发放前,担保落实机构应确认抵押权已设立且借款申请人的产权登记比例与贷款申请时一致,承办银行应与人民法院进行账号校验,确保贷款发放准确。
八、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办理后,人民法院如撤销相关司法拍卖,3个工作日内应以通知书形式通知公积金中心(见附件3),并积极配合做好贷款退还结算工作。
九、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苏州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