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更多新市民在苏州落户安居、就业创业,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6月1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反馈的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在未正式颁布实施前,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苏州市公安局
2024年6月7日
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吸引更多流动人口在苏州落户安居、就业创业,市公安局决定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非苏州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备案的;
(二)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二、申请材料
办理合法产权住房落户应当由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江苏省居住证;
4.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缴费凭证)。
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身份证。
三、受理审批
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申请由属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中心或户籍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所属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合法产权住房,是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不动产权证书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3.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