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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新公司法第7条对企业破产业务的影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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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laoying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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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5-05 , 来自:上海市0==


新公司法第十七条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性以及对破产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董事责任的追究和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等问题。

根据文章内容,我可以作为企业法律专家来回答相关问题。

1. 《公司法》修改对企业破产业务有哪些影响?
根据文章内容,新公司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并强调了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申请改制、破产、解散情况下的重要地位。这一修改呼应了法案的改动,体现了法案充分尊重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调。因此,新公司法对企业破产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职工的话语权加强:企业为了顺利推进破产案件的受理必须优先取得职工的支持,因此要先行考虑对职工的权益作出合理安排、提供相应保障。
增加企业陷入破产申请僵局的情况:在实践中,破产申请时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情形并不鲜见。未来在职工与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存在对立情绪的情况下,不排除职工在债务人企业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依然要求先清偿工资和社保费用再同意进入破产的情况出现,这将导致企业破产申请陷入僵局。
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要主动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要主动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实务中各地法院都会要求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2. 有哪些专家适合回答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由企业法律专家或破产法专家来回答。他们对公司法和破产法有深入的了解,能够解释新公司法对企业破产业务的影响,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

3. 有哪些具体的影响可以预见?
新公司法对企业破产业务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职工的话语权加强:企业为了顺利推进破产案件的受理必须优先取得职工的支持,因此要先行考虑对职工的权益作出合理安排、提供相应保障。
增加企业陷入破产申请僵局的情况:在实践中,破产申请时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情形并不鲜见。未来在职工与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存在对立情绪的情况下,不排除职工在债务人企业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依然要求先清偿工资和社保费用再同意进入破产的情况出现,这将导致企业破产申请陷入僵局。
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要主动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要主动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实务中各地法院都会要求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董事责任的追究: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的责任,如果企业濒临破产,董事有义务提案进行破产。未来可能逐步形成一个规则,如果企业长期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导致其社会责任的缺口加大,董事可能因此被判令承担责任。
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此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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