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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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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推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主要措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的,根据车辆类型(中型、重型)和提前报废时间,按照1万元~4.5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提前报废且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按照3.5万元~14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按照3.5万元/辆予以补贴。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将报废2014年底前购买的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切块资金的支持范围。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运函〔2024〕390号),对车龄8年及以上的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且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具体操作指南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本方案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对于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旧车再购买新车给予分档补贴,购买新车为燃油车的,价格5万(含)至15万元的补贴6000元,价格15万(含)至25万元的补贴10000元,价格25万(含)元以上的补贴15000元;购买新车为新能源汽车的,在燃油车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3000元。
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转让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此标准申请补贴,相关转让的旧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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