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装修工人摔伤致残,房主是否需要担责?

前天 09:04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房主将家中装修工作承包给他人

承包方又雇佣工人进行施工

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房主是否需要担责?



基本案情


李某将自己家中装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随后张某雇佣王某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王某因马凳倾倒摔落受伤,经治疗后落下残疾。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图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李某与张某属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合同定作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王某受伤之责;张某与王某属劳务关系,案涉事故中,张某未检查施工工具,也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需承担60%的责任。王某作为经验丰富的装修工人,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也具有过错,需承担40%的责任。

房主为何“无责”?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需要先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进行责任划分。

本案中,李某将家中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将家中装修工作承包给张某后,并未对后续装修加以干预,不存在过错情形,所以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包工头与工人责任划分依据是什么?






张某雇佣工人王某进行装修作业,并向王某支付劳务薪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仔细检查施工工具,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王某作为从业多年的熟练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但在实际施工中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

需要尽到谨慎义务

仔细开展工作,避免意外发生

劳动者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不能因“经验丰富”而忽视自我保护!

来源:尚法昆山




已有0人打赏

已有0人打赏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领红包

每天看看帖,就赚牡丹花,免费好礼立即入手。

打赏
0人赞

推广

部分评论
今日热门
  • 来了来了,早上好啊! #每天一条昆友圈##3 ..

    快乐老儒儒-1

    22
  • 成年人的世界,微笑能解决很多问题,沉默能 ..

    飞鱼儿岛主

    21
  • 周五愉快! #每天一条昆友圈##3月,你好## ..

    快乐老儒儒-1

    21
  • 早上好!

    冰雪飞舞

    21
  • 早安~

    飞鱼儿岛主

    21
  • 早上好!早

    冰雪飞舞

    20
  • 早餐来咯#今日份早餐打卡成功# #三餐四季 ..

    樱桃小包子

    19
  • 爱的独白

    18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精彩活动更多
论坛服务
触屏版 / 电脑版

other
马上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