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做普法宣传惊动了狗奴?看一眼吧,不要到牢里过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昆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是什么单位?让学生家长签告知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昨天小朋友学校放学带回来一张《养犬管理告家长书》,落款是昆山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地址虹祺北路558号,电话57153354。 请问,这个养犬办公室的主管单位是谁?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还是城管局? 养犬办公室依据的什么法律法规绑定学校和家长,要求家长签署告知书?本人作为学生家长,不认为你一个养犬办公室有必要和法定权利知道我和我孩子学校、班级、姓名等信息。我质疑你们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并且签这种告知书,加重我们基层学生家长负担,存在形式主义,与党中央要求基层减负精神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