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71岁老人200万理财亏85万,为何银行被判全赔?
随着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
老年群体对于理财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但部分老年人金融知识相对薄弱
若买到了风险不匹配的产品导致亏损
损失谁来“买单”?
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理财经理热情地向她推荐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并口头告知风险不大,比较稳健。在得知王女士之前在柜台做的风险测评等级为稳健型,不符合该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后,理财经理指导王女士第二天重新做了一次风险测评,使其测评结果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从而符合了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
随后,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将200万元一次性购买了A基金。然而,在持有了近两年半后,王女士赎回时发现,本金亏损高达85万余元,损失比例达43%,与理财经理一开始说的“稳健”“风险不大”相去甚远。王女士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遂将银行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银行称王女士购买基金前的最新风险测评结果为成长型,与产品的中高风险等级匹配,且王女士是通过手机银行自主购买,银行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亏损应由其自行承担。
然而,法院审理后查明以下关键事实:
王女士在购买基金的前一天,已在银行柜面做了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但在第二天,其通过手机银行做的测评结果却变成了成长型。两份测评问卷的答案在家庭年收入、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核心问题上存在巨大差异。结合王女***龄(71岁)、职业背景、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材料,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结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第一次测评结果“稳健型”为准。
虽然购买是通过手机银行完成,但整个过程是在理财经理的现场陪同下,在银行网点之外的地点进行的。根据相关规定,银行人员在营业场所内销售产品,必须在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即“双录”)。而本案中,理财经理将王女士引导至网点附近的餐厅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未进行“双录”,操作违规。
银行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且未能证明其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也未对基金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
“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机构的法定责任,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严格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合理推荐”三大核心义务,通过科学测评准确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将匹配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尤其对老年投资者等特殊群体,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告知和审慎义务,不得诱导、指导投资者篡改风险测评结果,更不得违规开展销售操作。
金融机构若在产品销售阶段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因信任机构而购买不匹配产品产生损失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需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投资者因自身故意虚假填报测评、忽视风险提示导致的亏损,由其自行承担。
根据自身年龄、收入、投资经验等真实情况独立完成测评,切勿为购买产品虚假填报。
务必在银行销售专区办理理财业务,留意“双录”流程,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及时留存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
对看不懂的产品说明书、基金合同,可让家属协助查看或要求银行人员通俗解释,核实产品风险等级后再决策,切勿轻信口头宣传草率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