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追剧】直播抢孩子、吓唬式离婚,《家事法庭》如何解家事困局?

昨天 14:51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近日

法治题材剧《家事法庭》热播

镜头对准基层家事审判一线

婚姻纠纷、抚养权争夺、赡养矛盾……

件件都是我们身边的家长里短

在追剧“吃瓜”过程中

有哪些法律知识点值得关注?

一起来学习↓

情景一


剧情回顾


剧中,网红夫妻刘文波与孙辣辣凭借女儿“小笼包”的日常短视频吸粉无数、流量变现,将孩子的童真童趣转化为牟利工具。二人感情破裂后,抚养权争夺成为闹剧核心。在庭审中,刘文波为争取抚养权,谎称自己丧失生育能力,还企图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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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剧有疑


刘文波在庭审中虚假陈述,试图伪造证据,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企图通过诉讼、利用国家公权力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虚假陈述、捏造事实,会误导案件审理、扰乱法庭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直接导致自身主张因虚构事实丧失可信度,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情节较轻的虚假陈述,法院可予以训诫、罚款;情节严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予以司法拘留;如果伪造证据、虚构纠纷,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景二


剧情回顾


孙辣辣为博取网络流量和关注、获取经济利益,将未成年女儿作为直播对象,无视孩子的身心感受。庭审刚结束,刘文波和孙辣辣便在法院门口公然抢夺孩子,孙辣辣还同步开启直播博取舆论同情,后因网友举报,直播间被封禁,账号也被冻结。

图片

看剧有疑


让未成年人提供直播服务、出镜短视频究竟违反了哪些规定?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隐私、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牟利,不得通过直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直播行为予以封禁,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是履行平台监管责任的体现。

父母作为监护人,更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不利用孩子进行不当直播,否则将可能丧失监护资格。同时,也应当引导孩子文明健康上网,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情景三


剧情回顾


剧中,刘丽华起诉离婚,本意并非真的想结束婚姻,而是以离婚为筹码,逼迫忙于工作、疏于家庭的丈夫回归身边

图片

看剧有疑


一方为维护婚姻稳定采取起诉离婚这种“吓唬人”的手段,可取吗?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程序上来看,起诉离婚是法定权利,动机不影响立案,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若不想真离婚,原告可以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撤诉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从法律定性来看,这种“吓唬式”起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情节严重可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情景四


剧情回顾


柳阿姨与陶老先生结婚三十余年,悉心抚养两个继子长大成人,承担了家庭照料责任。陶老先生去世后,柳阿姨与两个继子却产生了纠纷。

图片

看剧有疑


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只要夫妻再婚并共同生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实际形成了抚养、照顾关系,继子女就对继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判断是否需要赡养,核心不在于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而在于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如果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承担了抚养、教育、照料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这种关系一经形成,继子女就应当在继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赡养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期追剧普法就先聊到这儿

想在追剧过程中收获更多法律知识

请持续关注【尚法昆山】

咱们下期再见~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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