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玻璃幕墙太刺眼,业主怒告开发商!法院怎么判?

昨天 13:38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案情回顾












2009年,水女士购买了浙江宁波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客厅朝西,有一整面落地窗。2021年12月,对面一幢玻璃幕墙建筑通过了竣工验收。从此以后,每到太阳升起,阳光就会经过玻璃幕墙反射到水女士的客厅,夏季尤其严重,这让水女士和家人的生活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图片

水女士


实在受不了,玻璃幕墙刚好对着我们的房子,5月到8月,每天有4个小时反射阳光过来,全部窗帘要拉上,整间房间都是黑的。

水女士曾找到对面楼宇的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也对水女士家房屋客厅的窗户进行贴膜处理,但水女士认为反射光线并未得到有效减弱。于是,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开发商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者将其房屋客厅改造为厨房等区域;若无法停止侵权,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认为

阳光是人类生存的必然条件,阳光不会造成污染,原告以被阳光照射为由,认为被告造成侵权,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反射光的强度等数据,人民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均因现有的业务范围尚未涵盖光污染类型而不予受理。相关专家表示,当前法律对太阳光照度并没有一个上限标准,所以鉴定机构无法对该案的情况进行鉴定。为了确认反射光线的实际情况,法官分别选取上午时段和下午时段两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郑璐燕指出,在无法对涉案反射光具体数据进行精确检测的情况下,法院最后是以“反射光是否超出了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这个标准去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我们认为这个案子中,反射光存续的时间比较长,且经过两次现场勘察来看,反射光对人的感官来说非常刺眼,已经达到了普通公众难以忍受的程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原告夫妇是退休老人,他们居家时间比较长,而且客厅是他们主要的活动区域,反射光确实对原告正常起居生活造成了比较大影响,故房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两栋涉案建筑都已建成

拆除相关设施有可能造成极大的浪费

如何化解纠纷

降低对原告光污染侵害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水女士经咨询后得知,若将涉案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影响,更换费用约为6.5万元,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损失6.5万元。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涉案建筑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玻璃幕墙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部分更换亦影响美观;同时,缺乏对涉案房屋进行内部改造的可行方案,即使进行改造,也会对房屋的原有装修造成破坏。与前述两个方案相比,更换涉案房屋客厅玻璃显然更为经济、合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水女士损失6.5万元。宣判后,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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