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连环车祸致人受伤,无责≠无需赔偿!
4车连环相撞
致使其中一辆车的乘车人受伤
无责车是否需要对伤者进行赔偿?
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张某驾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路段时,与邱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受冲击力影响,邱某的车辆继而撞上王某的车辆,王某的车辆又顺势撞到刘某的车辆,一连串的连环撞击,导致邱某车上的乘车人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到场勘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邱某、王某、刘某以及伤者李某均无需承担事故责任。经专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诉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庭审过程中,A保险公司认可事故经过与责任划分,但提出赔付金额应当扣除其他无责车辆对应的交强险赔偿额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整起连环撞击属于同一起交通事故,张某的行为引发连锁反应,邱某车辆被撞后撞击王某车辆,这一连续过程和李某受伤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虽然王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但李某受伤与王某的碰撞也具有因果关系,按照相关规定,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fa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人员受损,当受害人的损失总额没有超过所有涉案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时,各家保险公司要按照自身责任限额占总限额的比例分担赔偿款项。本案中,李某的合理损失共计15万元,并未超出张某、王某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A保险公司与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王某车辆对应的交强险无责赔付额度为13636.36元,因李某在本案中并未向王某及其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法院依法将该部分金额予以扣除。最终,法院判决涉事A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6363.64元。
无责方为何需承担
交强险赔付责任?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而非单纯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即便被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只要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且无责车辆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发生碰撞、接触,对损害产生实际作用力),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付。这一规则的目的,是避免因全责方无力赔偿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保障,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需特别说明:若无责车辆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未发生碰撞、未对损害产生任何影响),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无责赔付后
次年交强险保费会上涨吗?
明确结论:不会上涨!
交强险保费的浮动依据是“被保险人自身的交通违法记录、事故责任记录”,仅针对被保险人作为“有责方”的理赔行为进行调整。无责赔付是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的法定赔付义务,不属于被保险人的“有责理赔记录”,因此不会导致次年保费上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fa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