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课堂⑲丨骑手受伤获职业伤害保障后,商业保险以此拒赔?
外卖骑手同时投保
职业伤害保障和商业意外险
送外卖途中不慎受伤
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
赔了职业伤害保障就不再赔意外险
这合理吗?
某外卖平台众包骑手李某在送餐途中不慎与一辆滑板车发生碰撞,导致尺骨、桡骨及胫骨等多处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伤情被依法认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的“职业伤害”范围,他因此获得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此外,李某工作时每日通过平台投保了由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投保的“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但当他向承保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对方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属于保单中“若被保险人符合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范围,故不予赔付。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12万元及鉴定费273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保单名义上的投保人是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但保费实际由骑手每日支付,被保险人也是骑手本人,保险公司对此明知。因此,李某是实际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以“名义投保人”为由规避对实际保障对象的责任。
其次,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保单中 “已获职业伤害保障则拒赔”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骑手本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职业伤害保障是政策性、托底性的社会保障,而商业意外险是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方式,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互补,并非互相替代的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12万元及鉴定费273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娄底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
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面临职业风险高、保障不足的现实问题
国家推行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提供了基础职业安全保障
7月1日起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向全国推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部署,自2026年7月1日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开。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流动性大、多平台就业的特点,采取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的方式,确保新就业形态人员能纳入制度保障、平台企业方便参保。
江苏新增12家平台纳入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江苏是全国首批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地区之一。这项保障由人社部门主办核心业务、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方式经办。参保的个人无须缴费,由平台企业按照“按单计费、按月缴费”方式参保。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7月1日起,江苏在前两批参加试点的曹操出行、滴滴出行、美团、淘宝闪购(饿了么)、京东秒送(达达)、闪送、顺丰同城、快狗打车、货拉拉、滴滴货运、满帮省省11家平台企业的基础上,新增T3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UU跑腿12家平台企业。江苏参保平台企业从原来的11家增至23家,全省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类平台企业均纳入保障范围。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国家统筹型的职业伤害保障,而商业意外险是自费购买的人身保险,两者法律性质独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骑手享有双重赔偿的法定权利。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保险合同约定,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约定”免除自身责任,肆意剥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充分救济的权利。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保时要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关注保险公司约定的免责内容,明确自身权益;发生意外伤害时,要积极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和商业意外险赔付;若遭遇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应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