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物业行业典型案例·第6期】
以案说法丨【物业行业典型案例·第6期】装修野蛮施工堵了管道,业主知情后不作为,损失扩大谁来担?
开栏语
自“以案说法”专栏开设以来,我们每一期用一个真实案件,为您讲清一个物业行业法律常识。今天第六期,聚焦一个生活中常见的装修问题——楼上装修野蛮施工,堵了下水管道,污水漫灌楼下,装修公司、楼上业主、物业,这笔账到底谁来付?本期来划清这条责任链。

(图片由AI生成)



案例回顾
📌 案件详情 某小区2楼业主发现家中卫生间下水管道接口处溢水,水量冲开吊顶,导致卫生间及房间渗入石灰水、污水,好好的装修瞬间被毁。 2楼业主立即联系楼上3楼业主。然而,3楼业主在事发后3天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污水进一步漫入2楼房间。直到事发第9天,3楼业主才组织维修,此时损失范围已从卫生间扩大至多个房间被淹。 2楼业主一纸诉状,将3楼业主、为3楼装修的装修公司、4楼业主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经查,物业公司在事发后积极履行了沟通协调义务,并指出此次下水管道溢水与公共主管道无关——主管道运行正常,堵塞问题仅发生在3楼房间的分支管道。漏水原因是3楼业主装修期间,装修工人直接向下水管道投掷白色工作涂料,且未做好管道防水。 装修公司在事发后疏通管道时,发现一白色块状异物,不能排除系装修时产生的垃圾。 4楼业主称下水管道溢水与自家无关。无证据显示4楼存在向下水道丢弃异物的行为。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装修公司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堵塞物位于2层以上,漏水发生时装修公司正在对3楼房屋进行整修,装修不当导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大。装修公司作为专业施工方,未妥善保护管道、未做好管道防水,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引发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3楼业主承担40%的次要责任。 3楼业主在发现漏水后,3天内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第9天才组织维修,未及时防止损失扩大,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证明主管道运行正常、堵塞仅发生在3楼专有分支管道,且已尽到事前防范和事中沟通协调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4楼业主不承担责任。 无证据证明4楼业主存在向下水道丢弃异物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本案法律解析 这份判决明确了一条重要规则:事故的引发者和损失的扩大者,要分别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第一,谁施工,谁负责管道安全。装修公司作为专业施工方,在装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护管道的注意义务。向管道投掷涂料、未做管道防水,这些行为对专业人员而言是不可推卸的过失。堵塞物在3楼分支管道、漏水时装修公司正在3楼施工——这些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指向装修公司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引发者。法院判决其承担60%的主要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知情不作为,导致损失扩大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规则。3楼业主并非事故的引发者,但在发现漏水后3天内没有任何行动,第9天才组织维修。这期间,楼下从“渗水”变成了“被淹”,损失范围大幅扩大。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但会要求每个人在损害发生时尽到“止损”的合理义务。不作为、拖延修,扩大的损失就要自己扛。法院判其承担40%的次要责任,正是对这一义务的刚性确认。 第三,物业尽责则免责,专有管道非其管理范围。本案再次印证了前几期的规则: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是公共区域和共有设施。堵塞发生在3楼专有分支管道,非公共主管道,物业对此无维修养护义务。同时,物业公司证明其在事前有防范、事中有协调,尽到了管理职责。尽责则免责,这一规则贯穿始终。 第四,损失扩大的“止损义务”,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本案提醒每一位业主:发现漏水后,第一要务是止损——立即关闭水阀、排查原因、组织修复。拖延和观望,不仅让邻居的损失持续扩大,也会让自己背上法律赔偿责任。第一时间行动,既是对邻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第五,定作人不用为承揽人的施工失误“背锅”,但自己的过错自己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需要厘清:装修公司是“承揽人”,3楼业主是“定作人”。承揽人,即接活干活的人,用自己的技术、工具独立完成工作,不听“雇主”的具体指挥。定作人,即出钱请人干活的人,要的是“最终成果”,不是“怎么干”的过程。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施工过程中出了事,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人不负责。所以,装修公司堵了管道,引发的初始损失由它自己赔,3楼业主不用替它“背锅”。但3楼业主为何还是担了40%?因为他的责任不在于“请了装修公司”,而在于“漏水后拖了9天才修”——这已经和承揽关系无关了,而是他作为一个被侵权人,没有尽到止损义务,依法应当自担扩大的损失。两条法规各管一段:《民法典》第1193条划清了“谁干活谁负责”,第1173条划清了“自己的过错自己扛”。 第六,物业对“关起门来的装修违规”难以实时监控,但事后尽责同样免责。“未发现”不等于“有过错”,瞬间行为难管控,法律不强人所难。物业的巡查是周期性的,而装修工人往管道里倒涂料是瞬间动作,要求物业人员时刻盯住每户装修,客观上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本案堵塞的是3楼业主室内的分支管道,属于专有部分,非物业日常巡查的重点范围,《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物业劝阻、报告义务,其合理边界也正在于此——不能要求物业对业主关起门来的每一刻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但需要强调的是,漏水发生后,物业公司积极履行了沟通协调义务,这正是法院认定其“尽责”的关键。事前难以预见、事中难以发现,但事后积极处置,同样属于尽职免责。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二)损坏或者违法变动房屋结构;(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违反规定装饰装修;(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七)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八)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为车辆充电;(九)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十一)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处理垃圾,任意排放污水;(十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十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十四)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十五)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十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七)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毗连部位,由相邻业主共同维修

一案一法,一事一析。
以案为镜,以法为尺。
我们将持续聚焦物业纠纷热点,
用真实案件,
为您逐一厘清权责边界。
敬请关注「以案说法」系列。
让每一份判决,都成为您的维权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