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课堂㉕丨网约车司机充电时猝死,“没在开车”能成为拒赔理由吗?
网约车司机跑完单后下车充电
几分钟后倒地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60万元理赔款
辩称“离世时车辆静止充电
不在驾车途中不符合赔付标准”
最终法院会如何判?
李某是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该平台在某保险公司为名下的驾驶员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附加了“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规定理赔金额为60万元。
根据平台订单记录显示,李某每天早上6时左右开始接单,直至晚上10时才结束当日营运。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完成一单后,驾驶车辆到快速充电站充电。下车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又在2分钟后倒地,最终于16时23分猝死,年仅44岁。
李某家中有70余岁的父母、妻子以及3个未成年子女,子女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6位亲属认为,李某系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理赔的条件是司机在驾车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车辆因为充电正处于静止状态而非行驶期间,不符合理赔条件,所以拒绝赔偿。
因此,6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
案涉保险责任范围
首先,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虽载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案格式合同的条款存在矛盾,应作出对条款起草人,即对保险公司的不利解释。
其次,事发时李某刚结束一单网约车订单,在车辆充电时猝死。为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内,不应将“驾驶车辆过程”限定在司机乘坐于车上的期间,故本案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属于保险范围内。
最后,从发病时间看,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突发疾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生理过程,而非瞬间事件。根据现场视频,李某在下车后短短1分钟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前无法站立,随即倒地不起,最终猝死。法院据此认为,其发病始于驾驶状态,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了寄递物流、即时配送、网约出行、道路货运等新业态及规模庞大的新就业群体。但这些群体同时面临劳动强度大、作业风险高、社保覆盖不足、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
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025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修订发布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明确将平台从业人员在执行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纳入保障范围。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wu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发布,明确新就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用工规范、权益保障、算法治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作出系统部署。
新业态用工模式下
“工作过程”
应作符合劳动实际的整体认定
闵行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表示,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的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本案明确了一个价值判断: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被驾驶座的方寸空间所局限。
法官提醒,新业态从业者及家属应主动了解平台是否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仔细阅读商业保险条款;遇条款含糊之处,不必轻信口头拒赔;意外发生后,务必留存接单记录、行驶轨迹、监控录像、抢救记录等证据。而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平台及保险公司应做到用语统一、前后一致,对“驾驶过程中”“工作期间”等核心术语作出清晰界定,从源头减少争议。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