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公司负责人获刑!

9小时前 聚焦昆山 土豪金

劳动权益是劳动者最根本、最切身的保障,连着万千家庭的安稳与期盼。然而,个别用工单位及个人无视契约精神,蓄意拖延、克扣甚至拒付薪酬,严重践踏劳动者尊严与合法权益,终究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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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苏州某早教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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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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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昆山市人社局接举报,反映苏州某早教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且该经营场所人去楼空,昆山市人社局立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苏州某早教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周某等10人4个月工资9.46万元的违法行为,且该公司经营地址已关闭,法定代表人杨某“失联”。昆山市人社局立即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所欠工资,但其拒不支付。鉴于该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昆山市人社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苏州某早教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支付了员工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报酬并取得员工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况。

经审理,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苏州某早教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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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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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苏州某早教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杨某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后以更换联系方式、更换住址等方式隐匿失联。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杨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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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钱袋子”,当好“护薪人”。近年来,昆山市人社局与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四部门协同发力,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通过行刑无缝对接、线索双向移送、联合信用惩戒,构建起“行政监管先行、刑事打击兜底”的治理新格局。高压之下,恶意欠薪空间被持续压缩,劳动者权益保障网越织越密,有力实现了权益保护与社会稳定的“双赢”。

来源:昆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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