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亲测好用”,AI演员代言美瞳,合法吗?
AI短剧女主代言美瞳
她说“亲测好用”你敢信吗?
近日,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破2亿播放量,也捧红了虚拟人女主角“方桃子”。据媒体报道,“方桃子”出道30天,社交媒体吸粉40余万,一条60秒广告视频报价25.8万元。然而,其社交账号日前发布的一则美瞳广告视频,却引发公众对AI虚拟人代言医疗器械产品合规性的质疑和热议。
在这条广告视频中,“方桃子”以剧情演绎的形式植入产品卖点,口播“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要试试吗?”“这个美瞳做了高光定轴,可以放心眨眼”“我现在戴的就是XX品牌美瞳”等宣传语。
视频播出后,评论区很快有网友提出质疑,“AI又不是真人,怎么能说自己戴起来舒服”“都不是真人体验,真的有人敢买吗”……随着舆论发酵,该视频目前已无法在“方桃子”账号主页搜索到。
广告视频虽已下架
但这一事件引发的追问并没有止息
AI数字人没有真实使用体验
这种代言广告是否涉嫌违法?
法律责任谁来担?
AI数字人为商品代言
法律边界在哪?
AI数字人接广告带货,合法吗?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主任樊国民表示,利用数字人形象进行广告代言,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也需遵守广告内容真实性等法定义务的规定。AI数字人不属于广告法第二条定义的“广告代言人”,因为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本质上是广告的数字载体和营销工具。然而,正因AI不是责任主体,所有法律责任均由其背后的广告主、运营公司承担。
具体到“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这一行为,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禁止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尽管AI数字人不属于法定代言人,但其以第一人称口吻描述佩戴感受、向观众推荐产品的形式,在功能上已等同于代言推荐。更关键的是,“佩戴一天都很舒服”的表述属于虚构产品使用效果,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
AI数字人为商品代言
法律边界在哪?
针对数字人代言商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研究员胡凌表示,数字人的法律定性需结合具体场景分类判断:如果是原创虚拟形象推广普通日用商品,因不具备自然人或法人的主体身份,无法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代言人;如果虚拟形象由真人肖像、声音授权转化生成,则可视为真人代言的数字延伸,对应的真人主体需承担代言相关的法律义务;如果数字人实施了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比如为医疗器械、药品等特殊品类作推荐证明,则属于以技术手段规避监管禁令,相关运营主体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宣传载体是虚拟的,就突破广告监管的既有规则。
事实上
AI数字人广告虽属新兴业态
但并非处于监管真空
目前,国家层面虽未出tai
专门针对AI虚拟人广告的单行法规
但已形成多维度的规范体系
2025年9月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要求,AI生成的音视频内容需在显著位置作出标识,防止公众对内容属性产生混淆。
2026年7月,《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对AI拟人化互动产品和服务划出了明确红线,涉及用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情感依赖沉迷、科技伦理审查等关键内容。
此外,《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层面也已展开先行探索。2026年6月,海南省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式广告发布合规指引》,对AI广告的标识要求、内容禁止情形、责任主体作出细化规定;浙江宁波、湖南等地也相继出tai相关规范或执法指导意见,为地方监管执法提供操作依据。
樊国民指出,尽管规则框架已初步搭建,但面对快速迭代的技术与商业模式,现行监管体系仍存在适配性不足的问题。AI数字人的主体地位界定、虚拟使用体验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多主体责任划分的实操细则等问题,仍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规范。
关于未来的规制方向,樊国民建议,首先应当明确“技术不能绕过法律”的底线原则,在此基础上完善“广告属性标识+AI生成标识”的双标识制度;明令禁止AI以第一人称表述依赖人体感官的主观使用体验,防止医疗器械等特殊品类借虚拟形象规避宣传禁令;同时压实内容平台的审核把关责任,为AI数字人广告划定清晰的合规赛道,明确区分客观产品展示与主观体验宣传的边界。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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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