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赔偿13万!家门口这个动作,你可能也做过

昨天 09:41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你有没有想过

一个图省事的“小动作”可能酿成多方悲剧?

捡来一块“挡门砖”,结果绊倒邻居

被诉至法院赔偿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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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彭某与丁某系同小区同栋邻居。某日,彭某为方便家人出门,将闲置在入户大厅角落的一块红砖放置在该楼栋的入户门前,以保持入户门敞开。而后,彭某径直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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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现场监控

谁料,随着入户门自行慢慢关闭,红砖被拖至入户门处,导致丁某打开入户门时被砖块绊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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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现场监控

丁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一个月。经鉴定,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构成十级伤残。丁某认为,彭某存在侵权行为,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要求彭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丁某就医,并主动找到彭某,组织各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丁某遂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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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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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楼栋的入户门系业主日常出行通道。彭某为方便进出,对其放置在入户门处的障碍物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

  • 物业公司尽管有协助丁某就医并组织调解的行为,但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巡查清理入户门处的障碍物以消除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存在疏忽,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彭某、物业公司、丁某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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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守护“家门口”公共区域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应当充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主张免责。而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动态变化中的安全隐患。此外,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也需保持必要的观察与谨慎。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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