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学生在校义务劳动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昨天 10:26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校园本是学生

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净土

但意外有时难免发生

学生在校期间因参加义务劳动意外受伤

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小峰(化名)是某技工学校在校学生。2024年10月28日,小峰按照学校安排参加大扫除活动。在配合老师与同学共同搬运宣传栏时,因宣传栏过重且边缘锋利,突然倾倒导致小峰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小峰被送医住院治疗20天。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峰的右手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小峰父母将学校及校方责任险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根据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确认伤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宣传栏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法官向校方指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组织学生搬运具有一定重量的宣传栏时,应预见到潜在风险,并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如配备手套、检查并处理锋利边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等。然而学校未能完全履行上述职责,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40000元,学校赔偿鉴定费等损失5000元。

事实上,此案并非孤例

此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也成功调解一起因在校学生义务劳动

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学生义务劳动摔成“植物人”

法院:学校承担80%赔偿责任

老师安排小明到学校宿舍楼顶打扫卫生,小明不慎从楼梯滑落摔伤,成了“植物人”。小明家长认为宿舍楼顶没有安全设施,孩子在学校摔成“植物人”,学校需要负全责,遂把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辩称,小明已满15岁,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自己的判断,因此学生应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

家长和学校对责任的归属和赔偿数额争执不下,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生方不满遂提起上诉。

商丘中院先后5次组织当面调解,法官指出,15岁的孩子具备一定的辨别及控制能力,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校方考虑到一审对小明后续治疗费判赔数额较少,最终同意在一审判决的数额基础上适当增加赔偿数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与危险认知能力相对不足,在校期间容易发生意外,校园安全尚需校方、家长和学生三方共同努力。学校对学生负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在加强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之余,还需排查校园设施隐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避免类似安全问题发生。

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密切了解孩子动态,保持良好沟通,并主动配合学校工作。学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学习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与同学友善相处,远离危险行为,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唯有三方各尽其责、协同联动,方能构建坚实的校园安全共同体,有效预防风险,护航学生成长。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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