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钱!昆山法院刚判了,赠送的现金券你们遇到过吗

7小时前 聚焦昆山 ksbaby2025


太坑了!

买车险时赠送的现金券

还没用店就停业

昆山法院刚判了!



退钱!昆山法院刚判了
图片

近日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因“赠送现金券”

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判决明确:名为“赠送”

实为“约定”

经营者不得随意撤销承诺


事件经过



2021年

张先生在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

并连续三年通过该公司

购买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

选择特定保险套餐后

公司先后赠送张先生多张现金券

作为回馈老客户的续保优惠

总计价值1500元

可用于保养维修抵用

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该券无任何使用限制

可随时到店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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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首次投保及续保所赠送的全部现金券

右:张先生所选续保套餐


然而到了2024年底

当张先生持券

准备去某汽贸公司保养车辆时

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业失联

张先生认为

对方单方终止服务构成违约

故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某汽贸公司

退还现金券未使用金额1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这类“赠送”的现金券

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是商家可以随意撤销的“恩惠”

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这些现金券虽形式上为“赠送”,但实则与消费者连续投保、选择相应保险方案的行为紧密相关。消费者在选择续保时,已经将商家承诺的现金券优惠纳入整体的消费选择考量,其支付的保费中包含对后续服务的合理期待。


因此,该现金券属于基于消费关系而有偿取得的预付式消费凭证。


商家以赠券作为促销手段

吸引客户续保

即应承担按约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

现被告公司单方面停止经营

且未提供任何替代的履约方案

导致张先生持有的现金券完全无法使用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且不适于强制履行时,当事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并返还相应款项。





最终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某汽贸公司

退还原告张先生1500元

一审宣判后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图片


这个案件进一步明确了

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法律属性

强化了经营者的诚信履约责任

为广大消费者

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有助于引导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小伙伴们

你们有遇到过类似事情吗

欢迎评论区聊一聊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等

昆山论坛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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