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追剧】《飞驰人生3》:用废旧零件“手搓”赛车,行不行?
近期,电影《飞驰人生3》热映,影片延续了前作的热血基调,讲述冠军车手张驰带领中国队征战国际顶级赛事“沐尘100”,在极限赛道之外,更遭遇了技术垄断、资本操控与数据安全等多重现实困境。这些戏剧冲突背后,暗藏哪些法律问题?
影片中,张驰受邀率领中国队参加国际顶级赛事“沐尘100”洲际拉力赛,赛道位于世界最高海拔地区,环境严酷多变,融合了风雪、雨雾、砂石土路等多种极端气候与路况,对车手的毅力与应变能力是巨大考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赛车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固有风险的体育竞技活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核心特征。电影中,“沐尘100”洲际拉力赛作为“最难的洲际比赛”,极端的环境、复杂的赛道设置,进一步加剧了比赛难度,危险性不言而喻,是“特别危险的体育项目”,属于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专业赛车手对于这类活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显然充分知悉,张驰率队自愿参加此次比赛,就被视为明知并接受其中的合理风险,如果在比赛过程中受伤,就有可能触发“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我国民法典明确排除了“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文体活动赛事组织者的适用。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赛车系高风险运动,相关赛事组织者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电影中,刹车失灵、轮胎爆裂、悬挂失效等机械问题在高强度比赛中频发,尤其在沙漠、拉力等复杂地形赛事中更为突出。因此,对于赛事组织者而言,赛前应当对于赛事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确保参赛车手符合资格、赛车及赛道符合赛事标准、急救及消防措施设置合理、观赛区与赛道区域严格区分。在比赛过程中,赛事组织者也需要严格执行赛事规则,遇到突发情况及时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
张驰的车队资金匮乏,赛车大量使用旧车甚至报废公交车上拆下的零件“手搓”改装而成。记星作为金牌技师,衣服里永远揣着一把扳手,随时准备应对各种机械问题。
此问题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与赛事合规两个层面。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车辆改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即属于非法改装。然而,在封闭的专业赛道内进行的纯竞技比赛,规则有所不同。赛事组织者会颁布专门的《技术规则》,允许在规则框架内对赛车进行性能改装,但必须接受严格的技术车检。因此,张驰车队的改装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其应用场景:如果这些改装车未经申报和车检就擅自驶上公共道路,则违法;如果在赛前通过技术车检并被认可符合赛事规则,则在赛事范畴内是合法的。
中速体育通过张驰车队的训练数据、驾驶经验优化了赛车辅助驾驶AI系统,研制出功能更强大的新系统,但使用该数据并未经过张驰车队的同意。
未经许可盗用他人训练数据、驾驶经验用于AI系统开发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或数据权益的侵犯。比如被盗用的数据(如驾驶经验)若属于张驰车队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且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使用此类数据,涉嫌违反保密义务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需承担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即使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其“数据权益”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等明确承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攫取数据利益。盗用车队数据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侵害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张驰车队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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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