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租房维修到底谁买单?房东、租客权责拆解→
对于在城市打拼的年轻人而言
租房,往往是生活的开篇
然而,现实中常常伴随着意想不到的波折
漏水无人维修、退租被“提灯定损”……
怎样才能避免这些“租”来的烦恼?
近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案。楼下住户王某认为家中顶灯因楼上漏水受损,将楼上房东曹某与租客冯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三方各执一词,案件历经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租客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经调解,由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租客无需赔付。
一起小小的漏水纠纷
折射出租赁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
房东与租客之间
责任到底如何划分?
日常生活中如何规避“租赁坑”?
出租人对房屋及设施负有基本的维修、保养义务,保证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租赁物自身老化、瑕疵、非人为原因损坏,原则上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承租人提出合理维修请求后,出租人应在限期内处理;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简单说,租赁物自身损坏,大多由出租人负责。
承租人的核心义务,是按照约定或租赁物性质正常使用租赁物。即按合同用途使用,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违规使用设施设备;因自身使用不当、疏忽大意、擅自改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常使用产生的自然损耗,如墙面轻微泛黄、家具正常磨损等,无需赔偿。
简单说,只要正常使用、未违规损坏,就不用为损耗买单。
在租房时,房东或中介常以“统一模板”“行业惯例”“大家都这么签”为由,让承租人签下预先拟好的合同。承租人往往图省事大笔一挥,等到退租时,对方却翻出条款要求按新品原价赔偿装修或家具。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这类预先拟定、没跟承租人商量的条款,叫“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凡是加重承租人责任、限制承租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如“任何损坏按原价赔偿”),必须用加粗、标红等方式让承租人明确知晓。若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导致承租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条款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另外,即便合同提供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也不代表该条款就一定有效。如果条款内容本身不合理地免除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的责任或排除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俗称“霸王条款”,法律上自始无效。
在租房过程中,不少房东与租客仅简单约定即签约,对房屋内设施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维护责任等内容含糊带过,看似省事,实则埋下纠纷隐患。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只要承租人在“物品性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法律则认定承租人没有违约。但现实难点在于:在没有约定清楚的前提下,“正常使用”和“过度使用”的界限是模糊的。所以,最好在签约时就明确约定屋内设施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禁止行为等。如果无约定,则需要结合房屋的性质、日常使用习惯、损耗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一)签约前:多问一句,多看两眼
签约前做足“功课”。查看房东的身份证和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确认对方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是二房东,务必要求其出示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确认其中是否有“允许转租”的明确约定。同时,仔细检查房屋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现问题,最好当场拍照留存,并在合同中备注清楚。
(二)签约时:白纸黑字,胜过口头承诺
凡是重要事项,一定要写进合同:维修责任如何划分、押金退还的具体条件和期限、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家具家电的清单及新旧程度。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尤其是加粗、标红的部分,要逐条看清楚,别因为“大家都这么签”而妥协。
(三)租住中:留好证据,有备无患
入住时,对房屋的每个角落、每件家具家电进行拍照或录像,形成一份“入住状态档案”,双方确认后留存。租住期间,凡是向房东或中介提出的维修请求,尽量保留好沟通记录。遇到紧急维修需要自己先行处理的,务必保留好发票或收据,以便后续向房东主张费用。
(四)退租时:当面交接,书面确认
退租时,尽量与房东共同到场,对房屋及设施进行当面检查和交接。对于正常使用产生的自然损耗,据理力争,不要轻易答应赔偿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后,最好签订书面的“退租确认书”或“交接单”,明确押金退还金额及时间,避免事后翻旧账。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