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对方的证据是否符合关联、真实、合法三性?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
3:案情不透明不对称,楼主的辩论很难得到支持!
4:建议直接联系原告并取得其谅解,协商书面解决。


在第一次诉状中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不确定是有意还是无意隐瞒了我们已垫付的30000元医药费。当时原告是要给我们收据,我们没要,因为于我们而言这个收据没有啥现实意义。不能报销又不能抵现。原告在变更诉请申请书中依然没有提及垫付的这笔30000元费用。那就不能理解为是无意之举了,有故意嫌疑。因为这是主张费用的要件之一。就算原告有意识的‘忘记’,代理律师也应该会及时‘提醒’被告有无垫付费用。专业的人不至于干不好专业的事,如果说会,那就是托词。这种现象在相关法律上会被定义为刻意隐瞒证据的虚假诉讼,可以被追究责任。而非一句轻描淡写的忘记所能遮掩。法律有它的刚性和严肃性。
接着又发现2026年3月19日原告在法院的支持下单方做了个十级伤残的鉴定申请,文书显示是在昆山市人民法院道交融合法庭201调解室公开审理。旁听0人,被告未到庭。然后就煞有介事的走完了整个流程。记录中还提及原被告双方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措词。最后还有贴心的问询:双方是否认可以本次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都是原告在答。事实是这一系列的流程我们一无所知!依现行法律法规,这个流程必须通知被告参加并认可方可执行。法院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庭审时,法官说有通知被告。我请法院提供通知的证据。法官在调阅相关资料时我看到当时有传票,但我们没有收到。法官请当时参与‘调解’的人员入庭举证,查了一番资料说发了短信。请其出示短信记录,说是发错号码了,尾号错了一个数字。原因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上记错了一个号码。法官说可能是我们报错了。我反驳:说交警可能听错了我认可,说我们报错了难以认同,请问法官你报错自己手机号码的概率是多少?还有,就算是号码有误,也不应该是发条短信就算已通知。还应该有电话通知和文书的寄送。短信和电话都是为了保证文书的寄送准确。怎么可能发了条不管对错的短信就被视为送达了?!这么随意么?



原告自出院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从来没有通过任何一种方式联系我们沟通相关事宜,是一次也没有。我要表达的的远不止是知不知情这个限度,而是这种伤情鉴定,法律有规定应该在出院后3-6个月就需要做伤残鉴定,原告拖了两年多才做,这已经严重违背法规和常理,存在主观故意的嫌疑。手术术后记录原文:“术中透视见骨折解剖复位,钢板螺钉位置良好…… 肩关节外展上举,旋转活动无影响”。出院记录也是恢复良好的描述。怎么休养了两年后休养成了十级伤残了?明显不合逻辑。这也是法律为什么规定伤残鉴定要在3-6月内确认的主因。因为超出规定的鉴定时间后会充满不确定因素。不要说是60岁的老人,就是年轻人也一样。时间滞后过久,世事难料,可能会有各种因素导致新的问题,意外无处不在,两年多的时间再鉴定,已经很难证明当前的鉴定结果与当初的伤情形成因果关系。所以我不认同该鉴定结果有效,系无效鉴定。我之所以同意要求重新鉴定,是因为庭审程序上存在瑕疵:如果我不同意重新鉴定,那法官就可能会采信当前的伤残鉴定结论,理由是被告无异议。因为我没有要求重新申请鉴定,这实际上就会形成一个悖论,自相矛盾。我真实的表达意思是我根本就不认可该鉴定的存在。法无依据,时间太久,操作空间很大。2026年7月14的庭审,原告并未出庭,只是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处理。对此,我个人还是有些好奇。2026年3月19日的那次伤残鉴定‘开庭’。原告出席了,那只能算是个开胃菜。这次是正经的一审开庭,原告却未到庭。以我个人对原告及其家庭的了解,原告是吃斋念佛之人,其老公季先生和儿子在与我们的接触过程中也从未说过一句怨言或指责,双方一直都是相互理解的心态沟通。时隔两年多,起诉、伤残鉴定、变更诉请主张24万元之巨的赔偿。我个感觉这中间大概率是有位第三者在给他们“出谋划策”,认为可以再那啥一下,算是如意算盘吧。妻是近三十年没有工作的家庭煮妇,没有收入来源,其名下的银行卡里只有生活费。前期的30000元医药费系由我转她支付。单纯凭妻的话,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支付,这些是有据可偱的。这种事故性质,家人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觉得很有必要作个提醒:我们之所以会积极配合,是因为我们认为原告受伤是事实,将心比心,故而尽力而为,不可凉薄人心。我们也是普通家庭,并非富贵人家。儿子的店面在疫情之后更是举步维艰中。近几年累计的亏损以百万计,尚有负债。这不是诉苦,而是事实。细节我也没必要在这里卖惨。只是据实而言。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今儿且先聊这些,后续再跟进分解。有懂法律的网友可以就此事跟帖做些法理上的分析和讨论。这里先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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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关系我不确定,但我发现有诸多问题。比如开庭,怼了几句后,法官居然想取消我的诉讼代理权。理由是要我出示结婚证。因为我是妻的授权诉讼代理人。授权申请书上有详细的身份证信息资料。注明是夫妻关系。从法理上说,已经完全可以证明合法合规,是不应该再要求出示结婚证。法官要求,没有结婚证明他就可能会取消我的诉讼代理权,我几次确认,结果依然。我提出异议:授权代理申请是6月17日寄送法院,如果法院要求开庭提供结婚证,应该提前通知我。法官说是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没做到位,我说法院工作人员的失误不应该转嫁到我身上来。当我质疑法院支持原告的单方伤残鉴定存在诸多异常时,如时间跨度异常,法官说他不与我讨论医学问题;如没有通知被告到场。法官说有通知被告。让法官拿出通知的证据,任意一种均可。结果一通折腾后只说发过短信,且所发短信号码是错的。我质询:发过一次号码不对的短信,没有电话通知,传票也不需要签收就能视为送达?然后就可以自说自话执行了伤残鉴定?还有一二三。。。我会在后续中再提及。
原告家庭人品我没有太多质疑,如果他们当初有不良想法,早就表达了。从来没有过,就是基于家人受伤治疗为主的目的去执行,原告在我以为她可能是有碰瓷嫌疑提出愿意出几百块钱了事时,她特地跟我说:我是吃斋念佛的人,不讹人,是真的疼。我也算是阅人无数,从她的表达我表达上看,我直接认定她所说无虚。原告老公季先生到场后也没有象一般人那样先责怪对方什么的,而是先了解了下情况,原告的描述也是如实描述。后来去医院检查,医生胡扯,他们也没有附和认同医生的无理要求,而是选择转去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来去人民医院检查后确定了4月2日手术,季先生给我们电话说希望我们能先出一部分费用,是温和的沟通,没有强硬的口气。我们也是直接予以响应配合。季先生先后联系我们让我们出了30000元,并要写收据给我们,收据发票我们都没要。没有设防。时隔两年多,妻已换了手机,接到传票,转帐记录已无从查找。诉状上没有写这个。开庭时,律师联系确认,原告没有否认。我认为该诉况的具体内容原告可能都不清楚,而是第三方一手包揽了。所以两次主张赔偿都没有提及我们垫付的30000元,如果是原告想隐瞒,她就可能会不承认。不会隐瞒了又承认。很可能是第三方也没有去细致了解细节。当然,这些只能是假设。豆包咖啡大头:我们也遇到过,比你更离谱。打官司打了8年。对方无良律师出的好主意。你是撞到了对方,我们碰都没碰过对方,甚至一句话都没说过。对方家长在法院上哭的泪如雨下,说怎么惨。结果是几年前都在看病了。我们拿出几年前的病例证明,全场哗然。笑死人,这个家长没得奥斯卡提名真是太 .. (2026-07-16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