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追剧】国漫破圈!《八仙!》这些法律点值得细品
今夏爆款国产动画电影
《八仙!》强势出圈
凭国风美学与侠义内核
圈粉大小观众
影片既有轻松解压的喜剧桥段
又有直击人心的热血与温情
但若将剧情投射到现实生活中
却暗藏着不少值得警惕的法律风险
一起看看吧~
影片中,八位凡人为了闯入藏宝阁获取财富,假扮神仙开设道观,骗取全城百姓信任和追捧。此举虽是神话背景下的喜剧设定,但若放在现实社会,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并谋取利益,可能触犯哪些法律红线?
八位凡人假扮“神仙”经营道观、骗取百姓供奉的行为,若置于现实法律框架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八人各怀鬼胎,以“搞票大的”为目标,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直接故意。八人本为凡人却伪装神仙,对外宣称有求必应,使百姓相信其“神仙”身份而自愿交付香火钱,八人因此取得了较大数额的财物。该行为属于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从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角度来看,我国亦有相关规定。若“神仙”属于宗教教职人员,“凡人扮神仙”则应认定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的违法活动,可能受到行政、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八位凡人挖地道、取宝藏,计划潜入只有神仙才能通行的藏宝阁,目标直指藏宝阁中的巨额财富。这在刑法上如何定性?若取走的是无主宝藏或遗忘物,法律评价是否不同?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影片中挖地道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手段。无论藏宝阁的所有权人是神仙还是凡人,只要财物处于他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走,即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八位凡人的目标是“十辈子花不完”的泼天富贵,极有可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加重情节,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即便行为人辩解“以为是无人看管的无主物”,鉴于藏宝阁的封闭性和控制状态,客观上仍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
不问自取即为偷,无论目标多么诱人、手段多么巧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曹国舅明知钟离权等人不具有“神仙”资质,却以获取其承包道观、挖通地道后取得财产中一定份额为目的,帮助办理承包手续,此属于何种行为?
根据《最高人min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应予依法认定。
曹国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谋取其未来获益中的一定份额作为对价,违反规定为钟离权等人办理承包手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实质上系以预期收益为标的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这支临时拼凑的小队内部也曾爆发过激烈分歧,同伴间陷入对峙僵局,吕洞宾与钟离权甚至出现拔剑对峙的画面。八人临时组队、共同谋划、利益共享,这种“草台班子”式的合作,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从法律关系上看,八人为了共同目标(取宝藏)而临时集结,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关于合伙合同的定义。
即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电影中八人临时组队,虽是无书面协议的“草台班子”,但仍符合合伙关系的认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若取宝藏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全体合伙人需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内部“拔剑对峙”若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则可能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合伙不是江湖义气,而是法律行为。即便是“草台班子”合伙,也建议明确权利义务、约定退出机制,避免因利益分配不均引发内讧,最终兄弟反目、对簿公堂。
本期观影普法就先聊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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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