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课堂㉔丨主播签约时未成年,停播后被索赔43万,该赔吗?
近年来
随着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
未成年人签约传媒机构做主播
离职或发生纠纷后
被机构高额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
机构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吗?
高额违约金该不该赔?
17岁签主播合约
停播后被索赔43万
孙某某出生于2006年4月25日,2022年11月起从事网络主播工作。2023年12月20日,孙某某(时年17周岁)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独家合作关系,未经协商主播停播超过30天构成根本违约,同时约定高额违约赔偿条款。
合作期间,传媒公司为孙某某提供直播场地、直播设备、直播培训、流量扶持,并按期发放直播收益。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孙某某累计取得直播收益227444.65元。2025年7月,孙某某因收入预期等原因提出离职,双方未能达成解约合意,孙某某随即单方停止直播,停播时长超出合同约定30天期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孙某某承担高额违约金、返还签约金等共计4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合作协议解除,酌定孙某某赔偿公司损失70000元,抵扣欠付直播收益610.44元,最终赔偿69389.56元。
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签约时年仅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合同未经监护人追认应当无效;传媒公司未履行推广扶持义务,其停播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审认定赔偿金额过高,应当大幅调低。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年满17周岁主播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以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主播单方面停止直播,何种情形下构成根本违约?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如何适用?
3.主播违约后损失赔偿金额如何认定?直播行业预期收益损失法院如何裁量?
一、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非当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满足法定条件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孙某某签约时已满17周岁,已有一年主播从业经历,合作期间收入稳定,月均收益远超当地一般生活标准,能够依靠自身劳动收入独立维持日常生活,依法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承担签订商事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同时,孙某某此前已与其他传媒公司签订同类主播协议、处理过解约纠纷,熟悉直播行业合作模式、独家履约义务以及违约风险,足以理解案涉合作协议权利义务。其以未成年、认知不足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二、契约应当恪守,单方停播不等于合法解约,先履行抗辩权不能随意滥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想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明确条件:双方互负债务、义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对方存在根本性违约。本案合作协议并未约定传媒公司推广、扶持义务为先履行义务,传媒公司已举证提供场地、设备、培训并按时结算收益。孙某某仅以个人收入未达到心理预期为由停止直播,无法证实传媒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孙某某擅自长期停播,经催告仍拒绝履约,属于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直播行业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法院结合行业特点公平酌定违约损失
网络直播收入受流量、市场环境、粉丝消费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法院认定违约损失时,需综合多重因素平衡双方利益:传媒公司投入的签约金、场地、设备、流量、培训等实际成本;剩余合作期限内可预期收益;主播实际收入水平、过错程度;直播行业收益波动大的行业特征。
本案一审并未支持公司主张的数十万元违约金,而是酌情核定损失总额,兼顾守约方损失补偿与违约方承受能力。若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
签约前仔细通读全部合同条款,重点关注独家合作期限、停播限制、违约金、解约条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认清民事行为能力边界,年满16周岁依靠劳动独立生活签约,合同有效,违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产生分歧优先协商解约,切勿采取直接停播、私下在外开播等方式对抗,避免损失扩大;保存聊天记录、收益结算凭证、公司履约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招募接近成年的年轻主播,应当充分履行合同条款提示、释明义务,留存沟通证据;严格按照协议履行扶持、培训、收益结算义务,规范经营管理;合理设置违约金标准,格式条款不得不合理加重主播责任,避免因条款争议增加诉讼风险;出现主播违约情形,及时书面催告,固定违约证据,理性主张权利。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