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课堂㉖丨快递员派件途中撞伤人,公司赔93万后起诉追偿?

14小时前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快递员派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其全责

公司赔付93万余元后

以“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法院

向快递员全额追偿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快递员张某与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日,张某派送快递途经施工路段,现场围挡占据大半道路,张某驾驶快递三轮车紧贴施工围挡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与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罗某发生碰撞引发事故,致罗某、卢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卢某伤情严重。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卢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卢某将张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及案涉三轮车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罗某、卢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3万余元,该公司依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后,以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追偿


交通事故全责

是否等同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赔付后

能否向员工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张某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应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的心理状态,疏于特别注意的义务,行为人对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时除未靠右行驶外,并无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事发时道路因施工围挡覆盖较大面积,张某被迫占道行驶,无“向右避让”的空间,其行为并未达到极端疏忽、疏于特别注意义务的程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不等同于当事人具有重大过失,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综合考虑事发时的具体情况、快递行业的特殊性、事故后果的具体成因等因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法院最终驳回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全责≠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的主体,适用法律及归责原则均存在差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不能仅凭此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

例如,驾驶人仅因通常认为的一般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对方完全没有过错或者造成的是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仍会被评判为“全责”;反之,如果一方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但对方驾驶人同时存在醉酒驾驶等更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可能会评判对方驾驶人为主责,无证驾驶一方因此仅被评判为次责,但在侵权责任过错评价上,可以评判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而应当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此外,用人单位也不能将经营风险随意转嫁给员工。快递、外卖等新业态行业,交通事故风险属于固有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作为获益方和风险管控方,应当通过加强安全培训、提供合格车辆、购买足额保险等方式进行管理。员工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就应自行承担赔偿后果,不能事后向员工“报销”。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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